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昌市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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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委、金川区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金昌开发区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和省属在金各单位党组(党委): 《金昌市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办法》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金昌市委办公室 金昌市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其他党组织参照本实施办法组织学习。 第二章 ?组织范围、学习内容与相关职责 第六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市(县、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市(县、区)委常委,市(县、区)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公检法主要负责同志,市(县、区)委各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市(县、区)直各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组成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参照市(县、区)直部门的办法组成;企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委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群及综合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根据学习需要适当扩大范围,吸收有关人员参加。第七条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情况等。党委(党组)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党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党委(党组)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十二)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三)党中央和省、市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九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要由本部门本单位的宣传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上级党委宣传部门的要求和同级党委的统一部署,制订学习的日常计划,拟定学习专题,安排辅导讲座,提供学习材料、配发参考用书等,并视情提前向理论学习中心组各成员预告或通知学习内容、研讨主题、重点发言和辅导人员,有学习材料的同时送达。党委办公室配合做好学习会议时间、地点安排、人员通知以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不设宣传部(或宣传工作机构)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由党委办公室或相关业务部门(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坚持经常性自学。 第四章 ?学习管理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一般由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委宣传部负责理论工作的副部长或理论教育宣传机构负责人担任。高校、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一般由本单位宣传部门或机关党委负责人担任。 宣传部、办公室、组织部、机关党委、讲师团(组)等机构人员应当认真自觉地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中央和省、市委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学习计划应包括目的要求、学习内容、学习方式、时间安排等。年度学习计划由本级党委(党组)审定后施行,并报送上级党委宣传部门、组织部门或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备案。 其他企事业单位(高校、国有大中型企业等)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根据上级党组织制定的指导性学习计划,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 第十九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有专门的学习记录,由学习秘书整理和保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当建立专门的学习档案,系统收录学习的记录内容和相关文件。学习记录每年年底汇总一次,按年度建档。学习记录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组织一次学习,及时向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报送学习情况,主要包括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参加人员、学习成果等,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终向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当年中心组学习情况;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五章 ?督查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全市各级党委宣传部门会同同级组织部门及督查部门,每年对下一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1次督查。明确督查的内容、标准、时限、要求,督促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真学真懂真信真用;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督查可以采取列席下一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以及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完善理论学习的考核机制,强化述学、评学、考学措施,把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衡量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考核分为两个层级,分别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整体考核和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个人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级党委宣传部门会同同级组织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和下级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整体考核。考核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具体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整体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调阅和查看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记录,查阅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学习笔记、心得体会或理论文章。 (二)听取关于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汇报,重点了解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 (三)召开一定范围的座谈会,听取干部职工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反映。必要时可派专人列席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与交流。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个人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述学,即把本人参加理论培训、中心组学习、自学的情况作为述职的重要内容。 (二)评学,即按照民主、公开、公平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让干部群众对领导干部的学习情况和理论水平进行民主评议。 (三)考学,即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考察、考核时,对其学习态度、理论素养、学习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考核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党员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由党委组织部门结合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一并组织实施。 对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整体考核突出党委(党组)履职、学习计划制定和完成、学习制度执行、学风建设、集体学习记录情况等。对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个人考核突出学习态度、完成学习任务、学习笔记、学习效果、理论素养、理论运用能力和成果转化情况等。结合日常督查情况,分别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九条 ?突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考核结果的运用。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考核等次为优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予以通报表扬,作为评选各类先进个人和提拔任用的重要条件;考核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得被评为年度优秀和称职等次。 第三十条 ?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每年定期通报1次下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一般在年底进行通报。有关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每年通报1次同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三十一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督查、考核情况,作为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考核领导班子和衡量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当建立考勤制度。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考勤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率先垂范,带头参加规定的学习,自觉坚持自学,严格执行相关的学习纪律要求。因公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自行安排时间补学。 第六章 ?学习保障与问责 第三十三条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当安排充足的学习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足额划拨。主要用于理论学习中心组场地租赁、学习书籍购买和参阅资料编印、邀请专家讲课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阵地管理,强化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把好政治关,对大是大非问题和政治原则问题,立场坚定、态度鲜明,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三十五条 ?对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进行问责。由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问责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县区党委,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和省属在金各单位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宣传部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信息来源: 市委办发〔2018〕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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