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37号),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提高创建水平,推进全省卫生乡镇建设,根据《甘肃省卫生镇(乡)标准(2016年版)》,特制定本办法。
申报镇(乡)须取得市州卫生镇(乡)称号一年以上。申报镇不包括县(市)政府所在镇,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创建范围。
(一)申报
创建省级卫生镇(乡)遵循自愿的原则,每年6月底前均可申报。申请的镇(乡)经自查各项指标应达到省级卫生镇(乡)标准,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申报镇(乡)经所在县市区爱卫会和市州爱卫会逐级考核,达到省级卫生镇(乡)标准后,向省爱卫会推荐,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镇(乡)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区域、位置、人口、社区、镇(乡)管辖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建成区规划图。
(二)申报镇(乡)政府制定的创建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三)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疾病预防与控制、社区卫生、镇(乡)所在镇辖村卫生等项工作完成情况及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工作指标证明材料。其中,鼠、蝇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蚊、蟑密度不超过国家控制水平标准C级的3倍;20%以上的镇(乡)辖村创建为省级卫生村,是必备条件。
(四)市州爱卫会的考核意见、推荐报告。
二、评审
评审工作由省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包括资料审核、调研、考核验收和社会公示等程序。
(一)资料审核
省爱卫会办公室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推荐单位。对于材料不全或不规范的,省爱卫会办公室告知推荐单位,在两周之内补充完善和上报申报材料,省爱卫会办公室将视材料上报情况再确定调研事宜。
(二)调研
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镇(乡),省爱卫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调研。调研以暗访为主,重点是核实申报镇(乡)日常卫生管理与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随访当地群众、听取意见。调研结束两周内,将向所在市州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镇(乡)反馈。通过暗访的镇(乡)根据调研意见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核。未通过暗访的在有效整改后申请再次调研。
(三)技术评估
市州爱卫会办公室在对申报镇(乡)的整改情况复核合格后,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复核报告。省爱卫会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技术评估。技术评估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样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社会公示
通过技术评估的镇(乡),省爱卫会办公室将进行为期两周的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镇(乡)开展调查核实后,确定命名、推迟命名或不予命名。
三、命名
对公示结果无重大争议的镇(乡),省爱卫会予以命名。
四、复审
甘肃省卫生镇(乡)自命名后每5年复审一次。市州爱卫会办公室于6月底前,将复查意见报省爱卫会办公室。省爱卫会办公室于下半年组织复审,方式以暗访为主,并根据需要开展明查。根据复审结果及日常抽查情况,省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镇(乡)予以重新确认命名,对未在到标准的,撤销其命名。
五、监督管理
甘肃省卫生镇(乡)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畅通爱国卫生建议和投诉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爱卫会要加强辖区内卫生镇乡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市州爱卫会办公室每年12月底前,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提交辖区内卫生镇(乡)巩固发展创建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省爱卫会鼓励各项指标达到现行国家卫生镇(乡)标准的省级卫生镇(乡),积极申报国家卫生镇(乡)。省爱卫会办公室将按照《关于做好下放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积极开展调研指导和评审等,并在国家卫生镇(乡)每个评审周期的第三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