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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城市标准(2016版)
信息来源: 综合科 字体 [ ] 发布日期:2017-06-26 浏览次数: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各市(州)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各级领导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每年召开爱国卫生工作会议不少于一次。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三)市州爱卫办具备相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相应的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四)市州级制定有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五)积极开展卫生单位、卫生村(镇)创建工作,辖区范围内创成市级卫生单位、卫生乡镇、卫生村不少于10%。

(六)建立投诉平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使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85%。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七)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八)健康教育和网络健全,并发挥作用。各级媒体有健康类栏目,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向患者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住院患者及其陪护亲属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5%。街道、社区围绕《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75%、基本技能掌握率≥65%。机场、车站、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广告牌匾或公益广告,经常性的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和健康教育宣传。

(九)开展慢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至少建设一个省级或市级以上慢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文化广场或健康宣传教育一条街,推广限盐、控油等慢病防控措施。

(十)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设禁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十一)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6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1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三、市容环境卫生

(十二)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

(十三)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硬化、平整,设施完好,道牙无缺损,下水道无堵塞;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乱放、乱扔乱倒、乱扯乱挂现象,无卫生死角,无残垣断壁,无违章饲养;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车辆停放整齐;街道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十四)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含高压冲水)≥6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密闭化。

(十五)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十六)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箱等基础环卫设施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定期消杀。主次干道、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旅游景点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十七)各类市场规划科学、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商品划行归市,摊位、货物、车辆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制度和保洁人员,全天保洁,垃圾日产日清。经营食品的商户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证照齐全;严格管理活禽和水产品销售,活禽销售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临时便民市场(点)保洁到位,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十八)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无乱倒现象;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施工工地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十九)编制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落实绿线管制制度。城区街道有花、有草、有行道树,有街心花园,绿化带无缺株短苗现象,无散在垃圾。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2%,绿地率≥2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

(二十)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垃圾飘浮,无蚊虫、孑孓孳生。岸坡整洁、绿化、美观,无垃圾杂物。

(二十一)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二十二)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畜禽。

四、环境保护

(二十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制订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未发生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

(二十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达到240天以上。

(二十五)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杜绝秸秆焚烧现象。

(二十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和监测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二十七)市辖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

(二十八)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5分贝。

(二十九)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处置,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五、重点场所卫生

(三十)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三十一)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达100%;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设施和各项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公共用品落实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等各项措施。

(三十二)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三十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

(三十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

(三十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和工作规范,工作有计划、有监督、有监测、有总结,资料齐全;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处置及时,连续3年无重大事故发生。

(三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证照齐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卫生设施齐全,室内外环境整洁;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符合要求,无交叉污染;按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散装食品贮存、销售符合要求。

(三十七)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需进行一次体检和健康知识培训,保持个人卫生,正确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十八)餐饮业、集体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率≥90%;凉菜制作和蛋糕裱花场所要设置专间;足量配备消毒、保洁设施,消毒、保洁工作规范。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三十九)对流动食品摊点实行统一管理,划定区域,限制时段。商户必须守法经营、持证销售;食品加工器具符合卫生要求,定期消毒,防蝇、防尘设施完善。

(四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检疫工作规范,资料齐全。

(四十一)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市政供水、自备供水、二次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制定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

(四十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四十三)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

(四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编制、人员、经费落实,运行保障机制健全。具体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开展疫情监测、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处置等,实施免疫规划,控制重大传染病暴发和流行。

(四十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健全工作机构,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工作网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四十六)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建成区无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

(四十七)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四十八)辖区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八、病媒生物防制

(四十九)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两项达到国家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另两项不得超过国家标准C级的2倍。

(五十)广泛宣传主要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科学、合理使用化学防制药物,规范放置灭鼠毒饵设施。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制定分类处理措施,湖泊、河流、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五十一)病媒生物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切实反映病媒生物的密度和消长趋势。收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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