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
(二)爱卫会组织机构健全,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县城活动。爱卫会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中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有关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三)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四)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经费、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创建卫生县城工作有方案、有机制,以城带乡,整体发展。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五)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80%。
二、健康教育
(六)县城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健康教育所,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卫生院(乡镇健康教育所)能够承担健康教育业务指导职责。按照《甘肃省城乡居民健康素养提升工程行动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七)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学生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5%。
(八)乡镇、社区(村)、卫生院(室)等各类公共场所设置有健康教育宣传栏,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对卫生创建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九)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心理健康和伤害预防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十)按照《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当地主要媒体定时播放健康教育节目,经常举办卫生知识讲座;主要街道、广场、车站、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卫生知识宣传栏,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居民卫生知识知晓率≥75%。
(十一)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积极开展控烟工作,城区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并监督落实。?
三、环境卫生
(十二)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实施要求,路网体系完善,主次干道硬化,路面平整。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污水暗管(沟)排放,县城下水道管网覆盖率≥75%,无堵塞现象。
(十三)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标准,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5%。
(十四)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在蚊蝇孳生季节实行定期消毒。
(十五)有专业保洁队伍,主要街道每天不低于12小时保洁。城区垃圾袋装化覆盖率≥75%,垃圾密闭贮存、运输,日产日清。
(十六)街容街貌整洁有序。落实卫生责任制,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乱放现象。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管理良好。
(十七)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十八)城区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散在漂浮物;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十九)城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路灯亮灯率≥90%。
(二十)城区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二十一)县城各出入口及城乡结合部无围城垃圾、乱堆乱放、乱扯乱挂现象。
四、环境保护
(二十二)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故。
(二十三)空气、声、水环境质量达到已批准实施的环境规划要求。已经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100%达标。
(二十四)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100%,其它一般工业污染源废水排放达标率≥90%。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5%。
(二十五)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贮存、处理。
五、病媒生物防制
(二十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
(二十七)根据季节变化,动员群众积极开展以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为主的病媒生物防制活动,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二十八)防鼠防蝇设施完善,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在化学药物防制中,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二十九)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三十)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有一项达到国家标准,另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六、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
(三十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职业病防治法》,重视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人员满足工作需要,经费能够得到保障。卫生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农业、畜牧、工商、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卫生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落实卫生监督工作。城区连续3年内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饮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三十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五病”调离率100%。
(三十三)各类饮食店、食堂、食品加工摊点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和冷藏设备,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运转良好,操作规范。制售食品过程符合卫生要求,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
(三十四)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定要求。
(三十五)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无注水猪肉和病死猪肉上市。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
(三十六)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全,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三十七)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的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十八)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凡是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要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三十九)县城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公共厕所达到无害化标准。
七、传染病防治
(四十)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县人民政府制订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工作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四十一)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落实配套经费,配备专职人员。免疫接种程序规范,安全注射率达100%,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92%以上。
(四十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编制、人员、经费落实,运行保障机制健全。具体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实施免疫规划,控制重大传染病暴发和流行。
(四十三)医疗机构按照要求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传染病预检分诊点,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工作,法定传染病无漏报、迟报。医疗废物统一由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医源性污水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十四)学校、托幼机构、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大型公共场所等明确有专兼职卫生人员,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到位。托幼机构、学校按照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免疫接种证》查验工作。
(四十五)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
(四十六)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工作,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
八、社区卫生
(四十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充分发挥作用,并发挥健康教育技术指导及健康知识普及作用。
(四十八)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卫生先进单位活动。
(四十九)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停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卫生死角。
(五十)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厕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
九、乡镇辖村卫生
(五十一)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活动,30%以上的村为市级卫生村。
(五十二)村容干净、整洁,道路硬化、平整,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柴草、杂物堆放整齐。无蚊蝇孳生的污水坑、粪坑,无卫生死角。
(五十三)自来水普及率达75%以上,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60%以上。
(五十四)村卫生室(所)建设符合国家要求,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并承担公共卫生职能。
(五十五)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放牲畜、家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