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行政投诉行为,依法保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金昌市行政效能投诉须知。
一、投诉要求
(一)投诉前,投诉人要详细阅读投诉范围,凡不属于本范围规定的事项,应按隶属关系到相应部门、单位投诉或反映;
(二)投诉一般应署真实姓名,必须如实填写个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否则投诉无效;
(三)投诉人可采取网上投诉、来访、来电、来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四)投诉对象必须明确,投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具体,应当据实说明被投诉机关、工作人员、投诉事项、相关证据材料等,言辞文明,不得歪曲或捏造事实,不得诽谤或谩骂他人;
(五)投诉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行政机关工作秩序。
二、投诉范围
投诉中心在市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工作,主要受理对全市行政机关、行政服务窗口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行政效能方面的以下投诉: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或者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在受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
(三)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规定的行为,不将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的;
(四)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或者放弃、拒绝履行职责的,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在办理过程中借故拖延、推诿,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
(六)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七)执行行政公务服务态度生硬、用语野蛮,行为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三、投诉处理
(一)凡属对服务大厅、中心窗口和窗口单位的投诉,由投诉中心直办。
(二)凡属对设立纪检岗位的单位的投诉,由有关单位受理、办理,或由投诉中心转办。
(三)凡属对其它行政单位及其工作部门的投诉,由市纪委、监察局受理、办理,或由投诉中心交办。